医保报销的费用能否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扣除

医保报销的费用能否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扣除?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案情:

  2010年2月3日16时42分许,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风华路路段,叶某驾驶小车将步行的陈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陈某受伤后先后在顺德区桂洲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给其造成各项损失,共计528682.47元。陈某是湖南省雁北监狱退休干警,该监狱所有干警、职工均在湖南省衡阳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参加医疗保险,可以对其意外、大病医疗费用进行核报,因此,陈某在衡阳市医保中心核报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

  事故双方在就陈某医疗费进行协商时,叶某同意承担相关医疗费,但认为已由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3万多元的医疗费不应再予赔偿。为此,双方僵持不下。于是,陈某将叶某告到顺德区法院,要求叶某按负同等责任原则,赔偿其相应损失。

判决: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有部分医药费已在社保部门报销,但现行法律不禁止受害人取得社保后再向侵权人索偿,故陈某已在社保部门报销的医药费无需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扣减,遂判决叶某按比错比例承担陈某的全部医疗费。

分析: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通过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后能否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请求全额支付医疗费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受害人与侵权人、社保部门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医疗费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向社保部门主张报销医疗费则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二者属于不同部门法调整的范畴;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后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受害人通过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亦没有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亦没有理由因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

另一方面,须得注意的是,佛山市的医保对意外事故受伤的医疗费用是不予报销的。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