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梯窗台坠落案例

《住宅建筑规范》第5.1.5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信诚公司开发建设案涉楼房,按照设计规范建设,建设有落地窗户并按规范安装了1.2米高防护栏杆,该楼房验收合格并办理了备案,已办理不动产证,信诚公司没有违反设计建筑规范,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侨翔公司自然不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发生坠楼事件的住宅楼是否符合相应规范标准问题。“富春·侗乡茶城·富春丽景”小区验收时间为2017年12月,相应的建设标准应当依据当时生效的《住宅设计规范》(编号为GB50096-2011)。该《住宅设计规范》由我国建设部公布,并于2012年8月l日起实行,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其中该规范第6.1.1条规定“楼梯间、电梯厅等共有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根据原告自行测量结果,何某坠落地点往上的第18层楼梯间拐弯处窗户设计符合该标准。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何某坠落地点往上的第2层至第24层窗台设计没有符合该标准。因此,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富春房产公司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一、关于李浩嘉坠亡的责任认定问题。恒大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涉案窗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第4.10.4条规定,高层建筑不得采用外平开窗(包括滑撑外平开窗)。该规程实施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而恒大名都2号楼设计时间为2010年7月。恒大公司应执行《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的上述规定,但恒大公司并未按照规程进行设计施工,致使涉案楼房仍使用不合规范的外平开窗,造成安全隐患。恒大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公司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是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原告主张物业公司禁止业主安装防盗窗且未对业主屋内的各种设施进行不间断检查和监督,因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本院认为,根据《业主手册》的规定,物业公司并未禁止业主安装内防盗网,且物业公司亦无义务对业主室内设施进行检查和监督。物业公司对于李浩嘉的坠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李浩嘉作为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安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两原告作为李浩嘉的监护人,未对李浩嘉进行有效看护,未能发现室内的安全隐患,没有尽到监护人应尽的监护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确认被告恒大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民事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8年7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某。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某、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武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60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张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作为事故发生小区的物业公司,无论对该小区是否采用封闭式管理,工作人员是否盘查了进入该小区的外来人员,单元门禁是否锁闭及春节期间亲朋好友走亲访友习惯风俗等考量,物业公司对王雅婷自行坠楼的行为是无法预见和不能避免亦难以识别的,要求物业公司对其无法预见和控制的行为承担安全管理保障义务,超出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与王雅婷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认定错误。1、物业管理的职责范围包括治安管理,治安关系到小区里面每个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业主们都极为看重,物业应该在小区入口处设置门卫室,请门卫负责查看记录每日进出的人员,在小区都应安装单元分户门,分户门都安装有门禁系统,没有门禁卡人员是无法进入的。通常情况下,物业也会派专人在小区里面进行巡视,防止不轨之人的进入,这也属于物业管理的部分。王雅婷不属于凉州区御景湾小区的业主,不经门卫室负责人的登记进入到该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看管不严,致使王雅婷进入小区22层使其跳楼身亡,物业公司保安未及时制止,没有尽到自己看管的职责。2、凉州区御景湾小区16号楼层高为22层,22层为高层,楼道过道窗户属于公共部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16层以上就应该对窗户进行防护措施,窗户不能安装平开窗户,应安装推拉窗户且不能超过30度。如果被申请人的防护得当,王雅婷也不会进入到22层随便从窗户坠落。故被申请人并没有做到安全防范工作。3、2022年2月10日16时,王雅婷进入凉州区御景湾小区坠楼,2022年2月12日18时才发现王雅婷的尸体,物业管理人员散漫不作为,严重违反了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职责的范围包括“经常巡视管理区内外各场所及所辖各部门的工作情况,检查服务质量,及时发现问题,积极解决问题。”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综上,王雅婷虽非业主,但其进入小区后就处于小区管理范围,受小区管理、约束,该小区物管应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人员对小区内明显可预见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未进行制止,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安保义务。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法律和常理不符。原审法院认定“王雅婷坠楼后于2022年2月12日18时许才从二楼平台上发现尸体。二楼平台产权归开发商所有,按照通常的习惯使用权属于二楼业主,平台属于业主使用,该区域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的范围,也不宜安装监控和经常巡逻,且王雅婷坠楼后死亡,与物业公司是否及时发现与王雅婷高层坠亡的后果没有关联性,认定错误。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二楼的平台属于该栋楼业主共有,使用权归业主共有,但不能私自占有。发现私自占的,只能通过物业解决,或者通过整栋业主联合要求拆除私设的栏杆和铁门等,实在无法协商,只能投诉至城管要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故原审认定与法律和常理不符。2、王雅婷不住在该小区,无法故意规避监控设施,并不是该区域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的范围,不宜安装监控和经常巡逻,原审法院给被申请人在找借口,其认定事实严重违背法律,与事实不符。如果小区监控将事发当时的情况记录下来,也不至于造成惨剧的发生。三、被申请人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1、原审法院依职权向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刑侦二大队调取的监控录像明确显示,2022年2月10日16时,王雅婷进入凉州区御龙湾小区转了一圈无法进入到分户门,又从凉州区御龙湾小区出来后进入到凉州区御景湾小区,足以证明凉州区御龙湾小区的物业公司做到了管理、安保义务,凉州区御景湾小区没有做到管理、安保义务。2、原审法院依职权向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刑侦二大队一审法院依职权向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刑侦二大队调取的监控录像还显示,凉州区御景湾小区16号楼22层的楼顶通向屋顶的门没有上锁。楼顶、屋面属于公共部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为保护屋面、防止坠物、方便管理、保证安全通向屋顶的门由物业统一锁上。屋顶四周没有防护设施,为防止发生意外,未经物业管理人员同意,居民不得随意上屋顶玩耍,严禁在屋顶堆放杂物等。这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武某并没有做到安全防范工作。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应对坠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王雅婷坠楼身亡,涉案地点是凉州区御景湾小区,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机关,理应加强对该区域的监管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避免各种事件的发生。但该楼22层并未设置防护措施,安全警示标志,不足以达到相关的安全警示告知标准,被上诉人未尽到管理人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本案中,从被申请人的陈述和一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对小区入口无人监管,随便人员进出,对公用设施安全防护不到位,而被申请人作为凉州区御景湾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及时维修养护的责任,造成受害人王雅婷坠楼死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1、请求撤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60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或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武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请求。一、原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被答辩人女儿王雅婷的跳楼轻生行为没有管理职责正确。首先,御景湾小区内有1500户业主,在非疫情管控期间,物业公司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对小区所有人员的每日进出行为一一登记,而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规定,武威城区小区人员进出扫码测温制度在2021年11月底已结束,2022年2月10日(案发当天)该地区已不属于疫情防控区,再审申请人称物业公司应设置门卫室对进出小区所有人员进行登记查问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次,从事发现场情况和凉州区法院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调取的相关案卷材料可知,王雅婷跳楼的22层窗口和坠落地的2层平台都不易被人发现且没有业主居住,加上事发当天晚上及第二天正好下雪,身穿白色羽绒服的王雅婷根本难以被人发现,且2022年2月11日再审申请人已到御景湾小区搜寻过王雅婷,物业公司积极配合再审申请人调取监控录像查看,2月12日公司在得知王雅婷进入御景湾小区失踪后,更是全力配合家属、公安刑警人员各处搜寻,物业公司已尽到了配合义务,且从当时的视频监控资料中可看出,王雅婷在进入小区后没有任何异常行为,物业公司对于王雅婷私自进入御景湾小区后跳楼自杀根本无法预见和难以辨别防范,故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被答辩人女儿王雅婷的跳楼轻生行为没有管理职责正确。二、根据原审在案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女儿王雅婷系自杀坠楼身亡,原审法院认定王雅婷的死亡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正确。首先,从事件发生的起因来看,王雅婷是受父亲王某责骂后私自进入物业公司管理的御景湾小区跳楼轻生的,该自主行为与物业公司无关联。从责任认知角度上看,王雅婷坠楼时已满十八周岁,其对自身行为有充分的控制能力,对行为的后果亦有足够的预见能力,其自杀行为与物业公司并无关联。从事件防范的角度看,王雅婷私自进入物业公司小区跳楼自杀,被申请人是无法预见和防范的,自杀身亡后果与物业公司无关联,上述事实由原审法院向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调取的案卷为证。其次,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具有过错四要件。本案中王雅婷私自进入小区后实施跳楼轻生的行为无法预见和难以辨别,被答辩人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王雅婷自杀的责任,超出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范围,物业公司不可能防范小区外人员的故意自杀行为,物业公司无侵权行为。王雅婷跳楼身亡的损害后果通过前述已表明,与物业公司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也无物业管理上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物业公司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再审申请人女儿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担,故一审法院认定王雅婷的坠楼行为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正确。三、原审法院判决不仅于法有据,且就法益平衡及指引作用来说也更有利于社会管理、更符合社会公众的价值期待,应予维持。首先,本案中19岁的王雅婷因再审申请人的家庭教育原因跳楼自杀是悲剧,值得惋惜,但法律具有指引作用,社会的管理更应该遵循平等、公正、法治的基本原则,社会中“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不良风气应被摒弃,本案中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与王雅婷跳楼自杀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正确。其次,物业公司是一个小企业,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若原审法院判决让物业公司对自杀坠楼身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将不利于社会管理,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基本的公平原则,更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价值期待。第三,该事件发生后,御景湾小区的业主都在关注法院的判决结果,16号楼的业主更是情绪激动,原审法院判决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小区业主的行为更是具有正确的指引作用;另外,再审申请人起诉后,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物业公司已尽自己最大能力自愿向被答辩人经济补偿30000元,该款项及诉讼费用物业公司已全部支付至凉州区人民法院。综上,原审判决合情合理更合法,请求贵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王雅婷与父亲发生口角,从家中出走××区窗户自杀坠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判定被申请人不应对王雅婷坠楼身亡承担责任不当,理由主要有五点:一是王雅婷是在凉州区御龙湾小区转了一圈无法进入分户门,从御龙湾小区出来后又进入凉州区御景湾小区,从两个小区对人员进出管理情况对比来看,证明凉州区御龙湾小区物业公司做到了管理、安保义务,凉州区御景湾小区没有做到管理、安保义务。二是凉州区御景湾小区16号楼为22层,楼层过道窗户属于公共部分,16层以上就应该对窗户进行防护措施,窗户不能安装平开窗,应安装推拉窗户且不能超过30度,如果被申请人的防护得当,王雅婷进入22层也不可能随便从窗户坠落。三是王雅婷进入小区坠楼后2天物业公司才发现王雅婷尸体,显然违背职责。四是被申请人从16号楼22层的楼顶通向屋顶的门没有上锁,屋顶四周没有防护措施,没有安全警示标志。五是被申请人对人员出入管理不严,使王雅婷进入小区,对门禁管理不严,使王雅婷进入16号楼22层,高层楼安全防护、安全警示不够使王雅婷坠楼身亡,但凡被申请人在上述任何环节尽到了治安、安全注意义务履行了职责,都可能避免王雅婷坠楼结果的发生。因此,被申请人对王雅婷坠楼身亡应承担责任。经审查,凉州区御景湾小区工程竣工后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工程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没有证据证明凉州区御景湾小区16号楼高层屋顶窗户、屋顶四周措施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安全隐患。在物业管理和小区人员出入方面,凉州区御景湾小区和隔壁的凉州区御龙湾小区相比,对人员出入确实未进行人员进出登记管理,但审查凉州区御景湾小区的物业服务协议、业主管理规约,其中没有物业公司对进出小区人员应进行进入登记的内容。从凉州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普遍情况看,类似的凉州区御龙湾小区对进出小区人员均进行登记管理的情况是特例,凉州区大部分小区对进出小区人员均未进行进出登记管理。因此,认为凉州区御景湾小区没有像隔壁的凉州区御龙湾小区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属于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物业管理职责,超出了物业公司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和物业管理职责范围。王雅婷坠楼是自杀行为,被申请人对王雅婷的个人行为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被申请人是负有物业管理职责的公司,要求其对自杀的人有保证防止和制止自杀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出了物业公司正常的职责和责任限度。现行法律对在住宅小区内自杀,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设施的管理人、所有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没有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均规定受害人在铁路和电力设施上自杀的,铁路、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鉴于铁路、电力设施的特殊性,铁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对铁路、电力设施场所的安全注意和管理义务,显然要高于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的安全注意和安全管理义务,法律之所以规定铁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对自杀的受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因为自杀行为的特殊性,超出了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限度。对自杀行为而言,基本不可能因自杀场所或设施的管理者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防止、避免和制止自杀结果的发生。举重明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本案被申请人对王雅婷坠楼自杀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某、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发强

审判员  王雪生

审判员  宋明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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